全程办理火化事宜的,享受以下救助和享受国家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一、享受费用减免的对象
(一)城市、农村居民中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二)城市“三无”社会救济的人员。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四)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1、伤残人员(含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
2、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人员);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且有原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本人档案有记载,经区民政局指定医院对军队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
6、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享受定期补助的参战、参试人员。
(五)查不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死亡人员。
二、办理减免费手续的相关证件资料
丧事承办人在本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或在公墓办理安葬减免费事宜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者生前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
(三)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附件一)。
丧事承办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的,殡仪馆、公墓单位不予办理减免费手续。